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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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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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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航空攝影測量
第 二 章 控制點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第 324 條
利用晒印之像片,並參考測區圖資,製成航線接蓋圖,其比例尺以小於像
比例尺之四至六倍為原則。
第 325 條
控制點測量,分為野外作業與室內作業兩種:野外作業係利用儀器在實地
上根據已知點或三角點,測定佈標點或地面控制點之平面位置及高程;室
內作業稱為空中三角測量,係利用底片 (或像片) 本身少數已知佈標點而
推求測圖所需之像片控制點。
第 326 條
無論室內或野外作業,已知點以用三角點、水準點為原則,必要時得酌用
天文點。
第 327 條
控制點測量分平面高程控制點、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等三種。
第 328 條
控制點之記號規定: 為平面高程控制點,Δ為平面控制點,Ο為高程控
制點,均用紅色繪於像片上。
第 329 條
控制點選點之選點要領:
一、以像片上有明顯之目標容易確切辨認者。
二、適合空中三角測量精度之要求者。
第 330 條
控制點之位置,從糾正及立體測圖之規則。
第 331 條
控制點應刺繪於正片上,刺點應極端謹慎,切勿刺錯,且其針孔以略大於
浮測標尺寸為原則,不可太大及毀破基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