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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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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九 節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
第 111 條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第 112 條
老人福利機構內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二、設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
三、置專任照顧服務員及相關社會工作或護理人力。
第 113 條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設立之機構規模。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