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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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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地形測量
第 四 章 檢查
檢查之目的,在考查作業成果之精度,並從而發掘問題,以作研究改進之
準據。
檢查方式區分為室外檢查及室內檢查兩種,前者於業務進行中實施,後者
於業務告一段落後實施。
檢查精度之標準依據有關測量手冊,誤差限制,圖式及兵要地理調查須知
等之規定。
檢查之重點在考查成果之訛誤、作偽、草率、遺漏及不經意之過失,對於
作業方法、程序,亦應注意。
原圖野外檢查,分為全部檢查及部分檢查兩種。
全部檢查法係擇四分之一圖幅,於其中至少施測五公里之導線以二萬五千
分之一圖為準及縱斷面綜合測量,並定出廿五個以上明確地物點之位置,
藉與成圖比較,而對於未施行導線及斷面測量之諸四分之一圖幅,至少測
定五個獨立位置及高程點以比較之,斷面高程測量用水準儀,位置測定用
經緯儀及直接量距法定之。
部分檢查法,係於每四分之一圖幅內,測定五個獨立位置及高程點檢核之
檢查地區以選定距離控制遠,不繁不簡之中等地形為原則。
檢查完畢後,應將優缺點列舉事實,分析其原因得失,並研擬改進措施或
建議,以供革新業務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