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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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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七 節 社交活動服務
第 107 條
社交活動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住民體能與興趣提供休閒及娛樂活動之指導。
二、舉辦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住民人際互動。
三、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
第 108 條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