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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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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第 三 節 油氣採收
第 187 條
測驗地層或試油氣時,其點火線之立管位置,應與井心有適當之安全距離。
第 188 條
油氣井試油氣時,井口必須事先裝設聖誕樹防噴器或其他防噴設備。
第 189 條
試油氣時,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井場。
第 190 條
油氣生產井井場、油氣儲存槽及集油氣站等場所,應設圍柵。
第 191 條
油氣輸送設備易遭受撞壓部分,應加以保護;其閥之開或關,並應有明確之標示。
第 192 條
修護或改裝管線工程,需排放管內油氣或切焊管線時,應先檢查工作環境,備妥必要之消防器材,經測定確認安全後,始得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