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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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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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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第 14 條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
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查核結果,如有錯誤,應發還更正或重編
。
第 15 條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表及年
度決算,應送各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會計月報及半年結算表之審核,平時以書面為主,如有疑義應予查詢,如
有錯誤或不當,應依法處理。
審核年度決算或抽查財務收支,依照審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