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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審
八十八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二。各主管機關
得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七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事項訂定其
所屬基金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各非營業基金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預
算書表格式擬編附屬單位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
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
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詳予
評估後,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繕具三份
,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
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應加具具體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
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應
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 ,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對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
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應分別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
) ,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
基金主管機關。
各非營業基金編列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預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非
營業循環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評估及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於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函報主管機關,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
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函報行政院,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但按行政院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各非營業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 (格式
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應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以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各非營業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
應依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出國進修
研究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
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加具
審核意見後,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專案報院核辦。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各非營業基金職技訓練經費預算表 (格式如附表四) ,應詳為填明,報由
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各非營業基金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 (格式如附表十一) ,應詳為填明
,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彙送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詳盡審核
,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
,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非營業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
表五) 、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
編送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有關基金增減與餘絀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非營業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式
如附表八)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
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對於所屬各非營業基金之重
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各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以前分別
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審議。其中重要行政計
畫中如有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科技計畫中如有總工程費五、
○○○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各該要點規定格式
,另以副本及附件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分別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行
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審議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
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非營業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
萬元以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十二之格式,繕具
四份,連同相關資料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先期審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
各非營業基金申購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
器設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申購科學儀器設
備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併同「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先期審議。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萬元以上儀器,應填具申購科學儀
器設備彙總表及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
○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
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三
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各非營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
轉投資等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及其主管機關
、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財政部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
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