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預算執行之程序
各基金管理機構為發揮預算功能,便利控制與追蹤考核,得根據核定之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按責任中心或部門別,予以分配。但業務 (作
業) 單純或事實上未區分責任中心或部門別者,得由業務部門依核定之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管制執行。分配後之預算如因計畫、組織、數量
、價格及生產方法與設備變更時,應配合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予以修
正。
各基金管理機構分配責任中心或部門別預算時,應配合業務計畫,就各項
計畫之內容特質,完成方法等因素詳加考慮,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包括:
一、顧及整體性。
二、考量緩急輕重。
三、符合個別需要。
四、保留適當準備。
五、便利預算執行。
營業或作業預算之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訂有一致編製標準之項目,依所訂標準計算分配之,未訂編製標準之
項目,由各基金管理機構斟酌實況自行訂定標準據以分配。
二、隨員工人數或其他數量多寡而增減之項目,如人數或數量過少,其標
準無法適應時,得考慮先分配一基本數,再按人數或數量增減之。
三、受季節變動影響之項目,應考慮季節性因素分配之。
四、特殊項目如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工業安全計畫及員工訓練計畫
等,得視其性質,由總機構予以統籌控制,不予分配。
資本支出預算之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設有專責部門者,分配予專責部門;未設專責部門
或由數部門執行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指定負責部門。專責或負責
部門,得再按責任中心分配之。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由各基金管理機構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分配或集
中使用,細節由各基金管理機構自行訂定。
各基金管理機構會計部門,應依據分配後之預算,編造責任預算分配表,
經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後,送由各責任中心或部門據以執行。
各基金年度預算各項成本與費用支出,劃分為固定與變動二部分。固定部
分依法定預算執行,變動部分受法定預算變動率之約束。在預算執行期間
,確因市場狀況變動或因業務擴增,致固定部分不能依預算執行,或變動
部分不能受預算變動率約束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成本費用內固定與變動之劃分,由各基金管理機構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成
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 (附錄二) 及該處七十年六月十九日臺 (
70) 處孝五字第○四九六三號函暨附件所訂之方法 (附錄三) 辦理之。
各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 (業務) 費用與
間接生產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作業收入超過預算數時,得在
營業或作業收入增加比例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增加,但不得
超過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核准副本抄送審計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
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
定辦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重大計畫型資本支出,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
,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
應予緩辦或停辦者,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外,並應專案報
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如中途為配合業務需要,計畫須予修正,其
不影響原計畫目標及預算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 (無董 (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組織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以下各條同)
,報主管機關核備,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超過預算在百分
之十以內且超過金額在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核定,報主管機關核備;超過預算百分之十或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應
擬具處理意見,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
政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及預算整個變更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
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第一項及第二項超過預算部分,仍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計畫非一年所能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其已分年編列預算者,應依預
算執行,如因特殊原因,當年度內不能完成者,其預算餘額自動結轉
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分年預算已至最後一個年度者,除奉准延長完工
期限,或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並辦妥保留手續,得轉入下年度
繼續支用外,其未支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二、原預計當年度內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其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準
用前款之規定。
三、原預計當年度內辦理之購置、定製財物,必須於當年度完成,除已正
式辦妥各項有關簽約或委購等手續,得申請保留於次年度繼續支用外
,其未支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四、資本支出預算,同一計畫或項目,除有特殊原因,專業申請保留者外
,以申請保留二次為限。
五、申請保留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 (格式貳) 並敘明
理由,必要時檢附有關文件,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由主管
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各基金已停止支用之計畫型與非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如必須於以後年度
辦理者,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本支出預算之流用除列入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外,依下列規定專
案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兩計畫間之相互流用,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
定。
二、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須流用非計
畫型資本支出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定,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計畫內各預算細目之相互流用,或非計畫型資
本支出,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之相互流用,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
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總帳科目間之相互流用,其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
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而在百分之三十以內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五、計畫型及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內,「房屋及建築」科目中之辦公房屋、
宿舍,及「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中之公務車輛,應依預算切實執行
,年度內如因價格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原預算確有不敷,其流入數在
預算百分之十以內者,由各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分別
在「房屋及建築」與「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內流用;流入數超過百
分之十以上時,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六、申請流用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流用申請表 (格式參) 敘明理
由,最遲應於年度終了以前辦妥流用手續。
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
,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決定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
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
,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
正。
營業基金之非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
於當年度舉辦,確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負責審核,其
金額在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訂之一定金額以上
者,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其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先
行墊款辦理,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備查,於下年度補列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其帳務處理,依前條之規定。
非營業循環基金應報由行政院核准後辦理。
災害損失之復舊工程,其已列有「災害復舊工程」預算,執行時應將實需
要預算數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備查,如預算不足,必須流用其他工程預算,
或當年度未列該項預算,確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分別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
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而改以其他財源支應者,以後三個年
度內,如有盈餘,於辦理決算分配時,得視財務狀況,專案報由主管機關
核轉行政院核准,儘先補提至足額,核定副本抄送財政部。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暫列「暫付及待結轉帳
項」及「暫收及待結款帳項」,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沖轉暫列記錄,再分
別以「長期投資」及「投資 (財務) 收入」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