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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
項。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核。
二、本組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涉及政府政策及本局整體性事務,由局長或局長指定之人員對外統一發言
;各組組長得就職掌之業務對外發言,發言要點應儘速報告局長並知會相
關人員。
本局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局長或副局長核判。但重要事項應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本局各組以其名義行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時,應即抄陳局長。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組組長應隨時將重要工作陳報局長;必要時由局長協調各組支援。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局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處理。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超出職責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
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
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