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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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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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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監評人員之訓練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新開發之職類。
二、經評估監評人員數量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第 11 條
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者,應全程參與研習會之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證書。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討會:
一、新增檢定級別之職類。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第 13 條
參加監評人員研討會者,應全程參與研討會之課程;未全程參加監評人員
研討會所有課程者,不得繼續擔任該職類之監評工作。
第 14 條
監評人員研習會、研討會之訓練課程及監評人員研習會測試成績之評定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