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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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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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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之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本課室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二、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三、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本分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17 條
各課室站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課室站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站意見不同時,陳請分局長、副分局長核定之。
第 18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