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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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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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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廠房及設施
第 10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廠房設施之位置擇定、設計、建造及利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確認產品受到保護。
二、得執行有效之清潔,必要時,予以消毒及保養維護。
三、控制產品、原料及包裝材料混雜之風險至最低。
前項廠房之設計,應考量所生產之化粧品類型、廠房現狀、清潔、消毒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 11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儲存、生產、品質管制、附屬設施、清洗及衛廁之區域,應予區隔或明顯區別。
第 12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足夠之空間執行收貨、儲存、生產或其他相關作業。
第 13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其原物料、產品及人員進出,於建築物內或建築物間之動線,應有良好之規劃,防止發生混雜。
第 14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與消毒劑之平滑表面,易於清潔與實施必要之消毒,維持潔淨及良好狀態。
二、窗戶採非開啟式設計;廠房通風不足者,置具紗窗之向外開啟窗戶。
第 15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足夠、乾淨及便利使用之清洗與衛廁設施,並與生產區域區別。必要時,應提供足夠之淋浴及更衣設施。
第 16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滿足作業需求之照明設施。
二、照明設施採適當之安裝方式或其他措施,避免其破裂時產生之碎片污染產品。
第 17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有充足之通風或其他適當替代措施。
第 18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管線、排水管及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避免滴落物或凝結物污染原物料、產品、設備及設施之安裝方式。
二、維持排水管通暢且不逆流。
三、避免屋頂橫樑、管線及管道暴露;其有管線及管道暴露者,以托架懸吊或支撐隔離,使其不觸及牆壁易於清潔。
四、必要時,其他可保護產品之特定措施。
第 19 條
化粧品製造廠房設施之清潔與消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每一區域之清潔及消毒計畫,並保持清潔狀態。
二、進行清潔與必要之消毒,確保產品不受污染。
三、明定使用之清潔劑與消毒劑,並確保發揮效果。
第 20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設施,應維持良好狀態,必要時予以適當之修繕。
第 21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清潔、消毒或維護廠房設施,應使用不影響產品品質之清潔劑或潤滑劑。
第 22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蟲害防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廠房設施之設計、建造及維護,得有效防止昆蟲、鳥類、鼠類及其他對產品有害生物之進入。
二、訂定蟲害防治計畫。
三、廠房設施外部設有管制措施,避免有害產品之生物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