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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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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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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4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五、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其他有關處務之綜理。
第 15 條
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襄助及監督執行。
二、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
第 16 條
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
六、出席有關之會議。
七、重要公文之擬辦。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17 條
本處祕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