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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器材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用戶管線與其管件及衛生設備,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其中衛生設備最大使用水量,如附表三。
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