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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轉學、轉科
各校各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
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各校組織
轉學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辦理之。
不同年制之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相互轉學。相同年制之專科學校日、
夜間部學生得相互轉學、轉科組。
各校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組外,各科組在
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轉科組以一次為限,其轉入年級
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組原核定新生 (含加成) 名額之二成為原則。學
生轉科組之規定由各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