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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責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1.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2.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3.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4.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5.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6.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7.本館各級職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8.部次長交辦事項。
9.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副館長二人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分列如下: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長學術業務,其權責如下:
1.學術及研究性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2.國內外學術性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3.學術及研究性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4.業務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5.館長交辦事項。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長行政業務,其權責如下:
1.行政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2.國內外行政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3.行政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4.行政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5.新聞發佈之核定。
6.館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組(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1.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之文稿之審核。
2.主管業務之策劃及執行與監督。
3.授權文稿之代判。
4.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5.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6.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7.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8.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秘書、技正、分析師
、專員、設計師、管理師、導覽員、技士、組員、設計員、助理設計師、
助理操作師、護士、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本館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