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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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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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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慰勞
第 10 條
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
士氣。
第 11 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第 12 條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第 13 條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
友社辦理之。
第 14 條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