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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附檔:
附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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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業病種類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第 19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