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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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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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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保險費及補助
第 9 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
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
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