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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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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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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示意圖.PDF
附件二 年度延繩釣漁船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三 漁船(CT-)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四 定置漁業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五 漁船委託他船載運本船所捕冰鮮太平洋黑鮪漁獲返港通報表.PDF
附件六 國內銷售專用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BCD).PDF
附件七 「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申請書.PDF
附件八 外銷黑鮪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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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及漁獲通報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於作業前,漁業人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始得進行捕撈。
第 16 條
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應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第 17 條
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漁業人應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黑鮪標籤,並於卸魚時在魚體適當處繫上。
第 18 條
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之船長,或定置漁業之漁業人,應於捕獲太平洋黑鮪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每尾體重體長。延繩釣漁船之船長應同時通報標籤編號。
捕獲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時,應即丟棄,並依前項規定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第 19 條
延繩釣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所綁繫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第 20 條
延繩釣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太平洋黑鮪標籤,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者,應即丟棄,並依第十八條規定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丟棄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2 條
漁業通訊電臺於接獲船長或漁業人通報後,應查明漁船船籍或定置漁場設置地點,並代為填寫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漁業通訊電臺應於每週星期二前,將通報資料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