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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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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
船殼、上層建築、各結構艙壁、各甲板與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結構之任何部分為鋁合金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鋁合金所構成之A級或B級隔艙,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其結構係不承受負載外,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在任何時刻不應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A級與 B 級隔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支持救生艇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其絕熱在暴露於標準耐火試驗所適用之火中,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應在一小時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應在三十分鐘之末不超過環境溫度攝氏二百度。
A 類機艙空間之冠頂及天罩應為鋼質結構並適當絕熱。其上之任何開口應作適當之安排及防護以防止火勢之蔓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