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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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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引水人執業證書格式.PDF
附件一引水人執業證書格式.DOC
附件二引水人執業証書(核、換、補)申請書.PDF
附件二引水人執業証書(核、換、補)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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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學習引水人
第 26 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第 27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第 28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人。
第 29 條
有引水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第 30 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第 31 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第 32 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