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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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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交叉
第 14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但在地形
不許可或重大困難時,經雙方主管協商,加以適當之防護設備,及供電線
路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者,不在此限。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七五○伏特以下、 一‧○公尺
七五一-一五、○○○伏、 一‧二公尺
一五○○一-五○、○○○伏、 一‧八公尺
五○、○○一以上每增加一KV距離增加○‧○一公尺
第 15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線路應採用較高等級之設計建築。
二、電信線路如僅為電話線或電報線時,其最高導線與地面之距離,以八
公尺為度。
三、電信線路係市內電話與長途電報、電話線共架桿時,其最高導線與地
面之距離以一○公尺為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