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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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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供租方式
第 8 條
電報交換專線或國內電報電路,概由電信局供租及維護,用戶不得自行架
設或自備線路使用。
第 9 條
電報交換業務各項用戶設備,包括起止式電傳打字機、紙條鑿孔機、紙條
分送器及線路控制器等,亦由電信局供租與維護。
第 10 條
用戶申請新裝、增設或變更電信局之線路及其有關設備,電信局得視其成
本向用戶計收線路及設備費用。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其所有權概屬
於電信局,並由電信局負責維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