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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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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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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13 條
本處課室主管及管理站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
第 14 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