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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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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6 條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事宜。
第 7 條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品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第 8 條
軍郵總管理處綜理軍郵事宜,並負責管理各級軍郵機構。
第 9 條
軍郵管理處負責管理轄區內之軍郵業務及其他指定之郵政任務。
第 10 條
軍郵局負責處理配屬部隊有關郵件之收發及匯兌等事宜。
第 11 條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絡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