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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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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資料申報
第 21 條
能源供應事業之經營資料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填列一式一份,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如附件三。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103 頁)
第 22 條
能源用戶之使用能源資料應按月分別填列,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集
前半年資料一式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如附件四。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119 頁)
第 2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規定,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