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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附檔:
附件一 經濟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PDF
附件一 經濟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ODT
附件二 經濟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PDF
附件二 經濟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ODT
附件三 經濟部主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PDF
附件三 經濟部主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ODT
附件四 經濟部主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PDF
附件四 經濟部主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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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第 13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 14 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第 15 條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 16 條
財團法人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第 17 條
財團法人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