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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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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人事管理
第 18 條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 19 條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
第 20 條
本局任(遴)用職員,依法派代後,人事室應即通知被派代人報到,被派代人到職後,應即填妥就職報告單,由人事室通知會計、秘書及政風單位,並通知被派代人繳交資歷證件,依法辦理送審手續。
第 21 條
本局職員向上級有所報告時,除經指定或因緊急重大情事需直接陳述者外,應逐級陳報。
第 22 條
本局職員請假須事先填請假單,公差人員須填公出單或出差請示單,奉批後送人事室登記;差假人員應依規定指定代理人,公差人員回局時並應向直屬主管說明公差辦事之經過。
第 23 條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成)表,送單位主管依據平時考核績效評分後,彙送考績委員會處理,俟依法核定後,並由人事室分別通知被考績(成)人員。
第 24 條
本局職員調任或離職時,應依規定辦理移交,離職人員並應辦妥離職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