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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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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9 條
本所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20 條
本所研究發展及各單位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1 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惟組室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本所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23 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之意見不同時,由各該直屬上級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所長、副所長核定之。
第 24 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