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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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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人員管理
本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不得遲到早退。
本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本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值日勤務,除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女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職
員均應輪值,每日兩員正副各一。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
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呈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遇
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
,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值日人員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導值勤警衛及工友。
三、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夜間並注意各辦公處所燈火息滅,門窗鎖閉。
四、預防火患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兩次,以策安全。
五、查驗本機關物品攜出,並在攜出證上加蓋印章。
六、各辦公室預備鑰匙,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核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值日人員,於右列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呈報或通報,如
有非職權所及者,應即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
奪。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呈送首長外,餘於拆
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呈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
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值日人員,得依規定報支餐費,遇星期六、日例假日輪值,次日補休一天
,平日輪值,次日補休半天。
每日上午九時為值日人員交接時間、卸值人員與接值人員,應將交接手續
辦理清楚。
值日室應備左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六、本機關輪值名冊暨候補名冊。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
本局警衛人員,其任務如左:
一、訪客審查登記聯絡或指引事項。
二、進出局區車輛管制及其他交通安全事項。
三、下班間防火盜及門窗水電安全檢查事項。
四、意外事故之報告或緊急處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