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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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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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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
第 6 條
管理局為審查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一人為園區同業公會代表;其餘委員,由管理局相關業務組室主管、園區當地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 7 條
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是否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事。
二、審查及調整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三、審查及調整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審查應予公開強制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合理價格及其他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依第六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