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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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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投資及其他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並應分別報請財政部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備。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信託投資公司各項投資對其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最高標準。其實際比率高於標準者,財政部得限制其分派現金股利。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