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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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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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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遺物處理
第 15 條
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
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
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來臺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則依「現役軍人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國軍陣 (死) 亡官兵,其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有關規定處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