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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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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違警責任
違警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得減輕之。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不罰:
 一 未滿十四歲人。
 二 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違警者,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束,如
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收養兒童處所施以教育。
心神喪失人違警者,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
,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 滿七十歲人。
 三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人加以管束。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
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致違警者,不罰
。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致違警者,不罰。
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凡為人力或天然力所迫,無力抗拒致違警者,不罰。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警行為者,各別處罰。
幫助他人違警者,得減輕處罰。
教唆他人違警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違警行為未遂者,不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