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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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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第 19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
第 20 條
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別坵塊整理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洽定之金融機構,申請專案貸款。
第 21 條
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