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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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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一 節 保險人
第 3 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
第 4 條
農監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
保險人或農監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