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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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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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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公證人
第 一 節 法院之公證人
第 22 條
法院之公證人,應就具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證人,處理並監督公證處之行政事務。
法院之公證人,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具有第一項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第 23 條
公證處置佐理員,輔助法院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前項佐理員,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書記官兼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