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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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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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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糾舉權
第 15 條
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第 16 條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第 1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