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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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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管理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
(含租賃、典押房屋) 規定事項如次: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配住之宿舍,回
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經報請各
機關首長核准借用或延期者外,各經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公證書
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比
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遺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
四、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規則第一條各款所定之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
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
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
「眷屬宿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
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
行為。
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配住權利,配住人並應即時將宿舍回
復原狀後騰空交回;配住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
生活者亦同。
宿舍之交還應向司法院秘書處 (所屬各機關總務單位) 辦理點交手續。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
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招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
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
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及宿舍配住契約書之約定辦理。
宿舍之維護、修繕等依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工宿舍維修辦法規定辦理之。
本規則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