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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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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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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
第 8 條
各機關之重要行政資訊計畫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先期作業。
第 9 條
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定,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完成。其
中重要之中長程行政資訊計畫應於年度施政計畫作業審查前陳報上級機關
核定並納入先期作業。
第 10 條
中央各機關擬訂之行政資訊計畫,若屬政策性、全面性或跨機關性質者,
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第 11 條
行政資訊計畫之評審項目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計畫需求。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
四、計畫效果。
五、計畫影響。
前項評審項目之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訂定。
第 12 條
中央各機關擬訂之行政資訊計畫,如須地方政府配合執行者,於審議計畫
時應特別考量左列事項:
一、地方執行機關之配合條件。
二、地方執行機關之資訊發展環境。
三、地方執行機關之資源籌措情形。
四、解決地方執行機關資訊作業問題相關措施之可行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