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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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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