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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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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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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地形測量
第 一 章 平面控制測量
第 四 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第 249 條
電子測距儀測量,兩次讀數較差,不得大於+-2cm。
第 250 條
電子測距儀觀測時,應作氣象改正。
第 251 條
電子測距儀施測前,應參照技術手冊,實行常數改正。
第 252 條
電子測距儀所測得之各邊平距,需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之平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