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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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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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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五 章 製圖
第 五 節 地段圖
第 173 條
地段圖應繪明本號地之地籍線及相鄰土地之界址。
第 174 條
每一宗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一張地段圖,並將該宗地以記號區別之。宗地過大者,得以能確認其土地坐落之該宗地附近之地籍圖影印發給之。
第 175 條
地段圖各宗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量放大或縮小,另行繪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