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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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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地形測量
第 一 章 平面控制測量
第 二 節 導線測量
測區不適於以三角測量為控制者,應採三等導線為主要控制。
三等導線應自已知之同級或較高級之三角點或導線點開始,並閉合於已知
之同級或較高級之三角點或導線點,二端方位亦應與已知者聯繫。
三等導線長度不得超過三○公里並與較高等級之點位閉合,若係自已有之
三等導線點開始時,其延伸長度應包括已有之三等導線長度在內。
三等導線之精度位置閉合差應在一萬分之一以內。
三等導線之選定,以便於量距及易於保持適當之邊長為原則,轉折宜少,
以在一百公尺至一千公尺之間為宜。
點位標誌應用木樁,樁頂釘以洋釘或大頭帽釘為一般之導線地面標誌,每
相距約三公里應成對埋設標石二座。
距離測量應用電子測距儀測定邊長。
水平角度觀測用一秒讀之光學經緯儀觀測四測回。
天文方位觀測每相隔五公里至八公里或二○至卅五站實施天文方位觀測一
次,其標準誤差不得逾一.七秒。
計算及平差,座標應計算至公分。如數條導線交叉成網時,須行平差。
導線途中,對於設有測量標石之點,不論為三角點或導線點,亦不論為何
機關所施測,應儘可能採用之。既免另行設點以致混淆,亦可藉以聯繫檢
查,於導線途程二側遇有已知座標之標誌點,亦應以交會法,引點或輔助
導線法聯繫之。
四等導線測量在不便於實施三等導線,如傾斜急竣或林木蔭蔽,路線曲折
之地區實施之,其精度須足供細部測量需要,計算導線點之平面移位,不
可超過圖上之○.二五公厘。展繪或圖解者,點之平面移位不可超過圖上
之○.五公厘。
四等導線測量,自四等或四等以上之三角點,三等或三等以上之導線點開
始並閉合之。應用經緯儀測量角度,視距法測定距離計算或展繪點位,亦
可用平板圖解法測定之。 (參看圖解控制測量一節) 此項導線如不超過二
邊時,可以不必閉合,但須注意檢查避免錯誤。
三等導線點之高程應用三等水準測量,四等導線點之高程應用三角高程測
量法測定之,補助控制點之高程視實地狀況以直接水準測量、間接水準測
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法測定之,詳見第三編第二章高程控制測量。
三等導線測量各項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等導線位置閉合誤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或○.4m√K (K
為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準) 。
二、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五秒。
三、內外角平均值之和不得大於36○。+-5“。
四、方位角觀測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不得超過五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一、七秒。
六、推算之方位角與已知之大地方位角或天文方位角相較,每站不得超過
五秒。
七、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1○“√N (N為測站數) 。
八、垂直角觀測各測回之差值不得超過二十秒。
經緯儀導線平面閉合差應小於五百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