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表一: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PDF
表一: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DOC
表二: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PDF
表二: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s2.DOC
表三:熱指數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29 條
雇主對於軌道機械,應設有適當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第 130 條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