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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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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一 節 住宿服務
第 91 條
住宿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
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設備、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配備。
三、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四、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
第 92 條
住宿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立規模、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二、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三、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老人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四、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之檢查維護。
五、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