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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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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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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二 章 財產登記
第 三 節 財產卡
第 88 條
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第 89 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視需要,備置左列財產卡,各卡之性質及相互
之關係如左: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明細紀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
量繁多之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登記。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
登卡者,依各個體財產取得先後次序另加分號。各公營事業特殊設備
,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會計
單位各類財產帳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
者,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公營事業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
,得按財物標準分類之類、項、目、節,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領用之財產而按保管或使用單位區分
所設之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本身所保管財產之紀錄卡。
第 90 條
財產係由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其他設備者,應以組成之財產為單位予以登
記,並將組成財產之各個財產及設備逐項登入甲式財產卡或加設輔助卡登
記之。
第 91 條
各機關財產卡,應依財產編目之次序,予以排列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