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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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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八 節 電力設備
第 133 條
牽引電力系統,指下列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裝置。
一、變電設備。
二、電車線設備。
三、電力遙控設備。
第 134 條
牽引電力變電站之輸入及輸出電壓以電業機構之供電能量及電車線之標稱電壓為原則。
第 135 條
牽引電力變電站之設置間距應考慮路線線形及行車密度等因素。
第 136 條
架空電車線高度應考量列車及路線條件,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137 條
架空電車線之左右偏位,應考量集電弓寬度、路線情況等定之。
第 138 條
正線架空電車線對軌道之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