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7: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表: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小段界圖例.PDF
附表: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小段界圖例.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五 章 製圖
第 二 節 地籍圖
第 167 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第 168 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